四川大学博物馆章程(修订)

  • 来源:
  • 时间:2022-09-27

四川大学博物馆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四川大学博物馆功能,规范本馆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四川大学章程》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四川大学博物馆,英文译名是 Sichuan University Museum,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 19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四川大学,登记管理机关是 四川省文物局,接受四川大学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馆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经过四川省文物局注册,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四条 本馆性质为国家非营利性文化教育机构,是在 教育部、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利用学校所收藏的文物、资 料、动植物标本等科学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 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综合性高校博物馆。

第五条 本馆宗旨是:服务国家一流人才培养、服务中华文化传承研究、服务世界文明交流互鉴。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四川大学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特征与定位,征集 文物、资料、动植物标本及相关藏品,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 理和保护修复。

(二)学术研究:结合工作需要,依托本馆藏品资源, 开展相关学科研究,并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资料、信息和 咨询服务。

(三)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兼顾学术发展和高校博物馆特点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科学 知识,弘扬传统文化,促进校园和公共文化建设。

(四)教育服务:为校内外相关专业机构、研究生及本 科教学提供实践实训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终身学习和科学 文化教育服务。

(五)交流合作:与兄弟博物馆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与 地方文物局、科协、社科联等组织联合举办各类文化活动, 建设成为成都市和四川大学的宣传窗口和文化地标。

(六)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向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三)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四)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五)审核本馆章程并备案,监督本馆运行;

(六)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

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四川大学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四川大学校长。

第十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四川大学提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四川大学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一条 本馆管理层(馆务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实 行馆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本馆理事会由举办单位代表、政府部门代表、行业单位

代表、本馆代表以及校友或社会人士代表组成,设秘书1人;监事会由四川大学纪委、历史文化学院纪委相关领导人员组成。理事会基本职责如下:

(一)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二)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相应支持,确保藏品及文物在当前和未来的安全和维护;

(三)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鼓励公众积 极参与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 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五)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核和批准各项 制度并监督这些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和批准博物馆 目标和实现途径,监督博物馆计划的执行;

(七)通过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和财务报告,决策博 物馆财政预算支出和募集资金,保证博物馆的财政稳定;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评估博物馆管理层的工作,确 保博物馆有充足的人员实施博物馆的各项功能;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管理、监督职责。 监事会基本职责如下:

1)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 情况;

4)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5)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6)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 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 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 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馆务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 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四川大学人事管理相关条例做好教职员工招 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 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 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馆务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十八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馆馆长对藏品安全负责,馆长、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

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馆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博物馆相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受四川大学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约束。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馆为四川大学下属专业文物管理机构, 财政由四川大学财务处统一管理,按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 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四川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 计。


第六章 公共服务、教育与研究

第二十七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 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 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 专业研究,加强与校内外科研机构的合作,提高学术研究水 平,促进专业人才成长,体现作为高校博物馆的科研特色。

第二十九条 本馆应当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为学校开 展专业教学、实践提供服务,积极与其他博物馆、教育机构 及社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博物馆教育研学活动,为大学生 文化素质提升和社会公共文化体系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四川大学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 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四川大学组织 清点封存,由四川大学校务会议决定,可否划拨其他博物馆 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四川大学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四川大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 行处置。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 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博物馆年度报告官网公示栏、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馆务会 报四川大学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为2005年版四川大学博物馆章程修订版,于2024年9月重新修订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四川大学博物馆

2024年9